mk体育(MKsports集团)股份公司
招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mk体育(MKsports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招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农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制度(暂行)》、《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严格防范将需按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活动。
第五条 所有招标项目必须先报批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机构审查批复后再报公司招标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在获得招标办公室给予的“西胶建招标文号”后,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组 长:刀会昌
副组长:王云华、罗忠军
组 员:许金和、彭进华、李天汶、杨恩鹏、周长娣
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计划投资部,由罗忠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汤荣武、倪建一、陈昂、田肖杰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招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的招标工作;
(二)处理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三)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公司招标工作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投资部,办公司成员由计划投资部、科技开发分公司、行政办公室、生产技术部、制胶厂、财务室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计划投资部主任或负责人兼任。 招标工作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及招标项目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公司范围内的招标工作;
(二)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批的,监督,检查项目招标单位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三)主要负责公司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各类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对需要委托的招标项目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审核项目招标单位(部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审查项目招标单位(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
(五)投标人需要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的项目,在开标前协助项目招标单位(部门)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任何单位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六)需要对供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的,在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组建考察小组,进行实地考察;
(七)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组建评标委员会人员,推荐评标委员会主任,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项目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全部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进行综合评审,对招标文件的规范性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该委员会人员由项目招标单位(部门)熟悉相关业务人员,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八)收集、整理、归档招标过程中所有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
(九)负责协调和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重大情况及时汇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解决;
(十)负责按建设工程、物资设备、服务项目建立供应商信誉、质量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中标后的合同履行情况、售后服务跟踪和年度资格评审,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司长期和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体系;
(十一)协助项目招标单位(部门)与中标单位的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
第八条 招标办公室按项目类别和专业,建立评标专家库,并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日常业绩考核和年度资格审查,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权限
第九条 招标管理范围包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机电设备、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的采购和各类服务项目。
(一)建设工程类招标范围: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修与技改等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与维修和其他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施工;
(二)机电设备、物资供应类招标范围:包括生产、生活需用的各类机电设备、物资等;
(三)办公设备及用品类招标范围:包括各类办公用品和计算机、打印机、照录相、桌椅、空调机等;
(四)服务类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检测、调试、概预算编审、咨询、评估等各类服务项目;
第十条 由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范围
(一)根据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按照合同分类,属于重大合同类的,通过预算审批、项目立项审批后,根据集团公司领导签批意见,由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组织实施, 或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重大合同 :
1.关于企业合并、并购、联营等事项的合同;
2.关于企业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
3.关于新组建公司的章程、原有公司的章程重大修改及出资协议、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件;
4.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重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资产抵押合同;
5.租赁时间在两年以上的资产租赁合同;
6.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法律服务、审计、评估、财务咨询、工程技术、造价审计等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7.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含建安工程、设备采购、单项工程、总承包等)。
(二)属重要合同及一般合同类的,通过预算审核批准后,由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根据批准的预算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重要合同:
1.总承包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含建安工程、设备采购、单项工程、总承包等);
2.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重大设备维修类合同;
3.1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类合同;
4.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法律、审计、评估、财务咨询、工程技术、造价审计等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5.企业发展、人力资源、经营等管理咨询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合同;
6.资产租赁时间在两年以下的合同。
凡上述规定之外的合同都属于一般合同。
7.专项资金合同
使用选项资金的工程或项目必须按照各专项资金招标管理办法或范围实施。
第十一条 各类招标项目未达到公司规定的应招标的,应采取比质比价、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的形式确定施工队伍、服务对象或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所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结果必须提交公司行政办公会、党委会审核通过方可实施施工或采购招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在规定招标限额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采取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等方式:
(一)抢险救灾所需要的临时性工程和物资;
(二)因客观情况变化或突发事故急需的设备、材料、配件等;
(三)技术复杂、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或有其他特殊技术要求和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取的材料、设备、配件;
(五)招标失败或只有一、二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没有引起有效竞争的;
(六)在同一年度内,已进行过招标的同品种、同规格设备、材料、配件及办公设施等,若市场价格波动不大,可参照招标结果与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第四章 前期考察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需要考察的,由招标领导小组组建考察小组,具体负责项目前期考察工作。考察小组对招标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五条 考察工作要做到突出重点、周密、细致,确保考察成果的客观真实性。
第十六条 考察小组要对被考察单位的有关证件、设备技术参数、生产能力、装备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产品价格、市场信誉、质量控制体系、财务资产状况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掌握。
第十七条 考察小组根据考察情况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考察报告,考察报告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考察报告作为招投标资料与招标活动相关文件一并归档。
第五章 技术规范书
第十九条 物资设备技术规范书应包括主要技术规格参数,质量标准或制造标准,配套辅机详细的交货范围和交货期等内容。
矿建、土建、安装工程招标技术规范书应包括施工方案、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工程质量要求、工期等。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所有技术方面的询问,由技术规范书编制单位和审查部门共同负责解答。
第六章 招 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相应部门应在30日内将符合招标要求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拟采购设备、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以技术规范书的形式,报公司招标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并报批集团招标管理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并在具备招标条件时组织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四条 委托专业招标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实行招标委托制,一项目一委托,委托书由公司总经理审签后向招标公司正式委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需要招标并由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制胶厂机电设备采购类招标项目由公司制胶厂部编制招标文件或提供数据;物资采购类招标项目由公司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或提供数据;基建工程项目类招标由公司计划投资部部编制招标文件或提供数据;各服务类招标项目由公司生产技术部编制招标文件或提供数据;办公设备及用品类招标项目由公司行政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或提供数据,所有提供的招标文件或数据必须加盖部门章。招标文件统一报招标办公室论证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
公司外委的所有招标项目的需根据集团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后,必须报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制作后,招标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由项目招标单位(部门)出售标书。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在报请后可以组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七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三条 开标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或所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由投标单位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封存情况,经确认无异议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六条 专家评委由招标办公室在开标前一天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主任由招标领导小组推荐,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后产生。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该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招标办公室将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提交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最终结果必须经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中标方;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单位。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提交评委会推荐意见,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最终结果必须经经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单位。
第四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凡未通过招标或未履行比质比价采购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相关业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三条 招标项目需要集团公司指导、监督的,开标前,须邀请集团公司派员参加。
第四十四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项目招标单位(部门)对招标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归档保存。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 招标费用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和支出。
第四十六条 招标费用来源包括:投标人购买标书费和中标单位缴纳中标服务费等。
投标人购买标书只收取成本费;中标服务费的收取不得高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七条 招标费用使用范围包括:标书制作费,招标期间的各种资料费、会务费、差旅费、就餐费、评标费等与招标活动相关的费用。
招标费用当年节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招标费用支付实行审批制,禁止违规使用、体外循环。
第四十九条 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以银行汇票等方式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章 奖 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责任单位处以合同金额5‰-10‰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所收受的财物;对有违法行为的评委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评标工作。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在公司范围内公开通报或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取消参加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串通作弊,哄抬或故意压低标价,破坏公平竞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围标或排挤其他投标人,扰乱正常招评标秩序;
(三)贿赂招标和评标人员,套取招标评标秘密;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故意放弃中标的;
(五)中标后,中标人私自将项目整体、主体或关键性部分转包或分包的。
第五十三条 招标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对公司内招标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为了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招标人员积极性,公司对招标工作人员可适当进行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向招标办公室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也可以向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投诉。
第五十六条 各类招标项目的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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